(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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