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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的;
(三)學習成績有不及格的;
(四)嚴重違反本會紀律的。
九章附則
二十七條本條例由團總支、學生會負責解。
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組織委員:負責全院團員檔案管理、組織關系轉接、團費收繳及團員的民主評議及"評優"工作;負責院團總支工作檔案管理。
宣傳委員:負責全院團員青思想教育活動及團課等的組織,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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