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理與績效考核制度、其他公司總裁及下屬公司總經理認為不予以考核的事項,需提前審批。
十條:根據考核結果,給予職員若干單項獎,如:合理化建議、革新與創造獎、提案獎、總裁特別獎(或總經理特別獎)等。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十一條:職員考核結束后,直接上級主管會同人力資源部對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分析(參見附表七)。分析結果應用于人員薪酬晉級(等)、人員晉升、績效改善和指導、培訓要素確認等。
四章附則
一條: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二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三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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