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 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章 附則
十七條: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十九條: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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