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者個人的財物的;
、在其他公司或者辦事機構兼職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在禁煙區吸煙的;
、將危險品、管制品帶入公司的;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者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影響公司工作的正常進行或者給公司帶來損害的行為。
六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三十八條社會保險
員工在使用期內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辦理。
三十九條公積金
員工在使用期內的公積金由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才派遣公司負責繳納。
七章勞動安全衛生
四十條制度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員工的健康。
四十一條設施的健全
公司努力建立、健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并向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遵守
員工必須在充分熟悉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的基礎上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則。
四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者的任命
公司從員工中任命勞動安全衛生責任者,被任命的責任者在擁有檢查權和監督權的同時,負有一月一次向總經理報告的義務。
四十四條健康檢查
公司定期組織全體員工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人才派遣合同另有約定的,從該約定。必要時,公司可以臨時組織全體員工或部分員工在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員工不得拒絕公司或者人才派遣公司組織的健康檢查。
四十五條工作的限制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限制該員工工作或變更該員工的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同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該員工的身體健康。
、由于疾病或者身體衰弱,有必要進行一定的治療時;
、身體存在重大障礙,有必要進行特別治療時;
、經健康檢查,被認為有必要進行特別治療時。
四十六條工作的禁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禁止該員工工作,以保障該員工及其他員工的身體健康。
、被確診為患有傳染病,或者有患傳染病的可能時;
、被確診為患有精神病,或者有患精神病的可能時;
、被確診為患有某種疾病,如繼續工作,可能導致病情惡化時;
、被確診為患有某種疾病,并被認為不適合繼續工作時。
四十七條復職及復工
員工基于四十六條或者四十七條的規定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后,如果經醫療機構證明,導致被限制工作或者被禁止工作情形已經消失,員工可以向公司申請復職或復工。
八章教育
四十八條教育
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公司在必要時可以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員工不得拒絕,并努力達到公司的培訓教育要求。
四十九條員工的培訓
、員工接受公司的派遣參加各種培訓班、研修班所需的費用,由公司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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