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個人若有活動計劃,必須申請,經社長批準后方可實施,不許以文學社名義私下開展活動;
(六)每次工作前要開展民主討論會議,經社長表決,社長具有最后決策權,同時社員有監督社長、秘書長、主編等領導工作的權利;
(七)每屆社長由延期或被推薦者經民主選舉產生;
(八)文學社成員不得違反校紀和國家法律;
(九)社員不能做文學社榮譽和利益的事;
(十)不發表反動言論,不寫反動文章。
七章退會
成員畢業或其他原因離開學校視之自行退出本社團,但經申請可繼續成為名譽會員。
八章附則
(一)本條例適用于晨冉文學社。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本條例的解釋權在夏苑文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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