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違反酒店規定帶進出物品;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撕毀公文或公文件;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酒店蒙受重大損失;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酒店蒙受重大不利;
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酒店誤信而遭受損害;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蓄意損壞酒店或他人財物;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酒店蒙受損害;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酒店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泄露酒店秘密,把酒店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散布謠言,損害酒店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酒店秩序;
.在酒店內賭博;
.在酒店內有傷風化行為;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經營秩序;
.經常違反酒店規定屢教不改;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因行為不當,酒店無法再對其信任;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酒店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酒店損失;
.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下(含萬元),責任人賠償%一%;
.造成經濟損失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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