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在租賃期內,業戶連續五日或在一個月內累計七日不營業的,管理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業戶應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遷出場地,如業戶拒不遷出,視同業戶同意管理公司將其經營的商品在它處保管,同時管理公司有權將此場地另行出租給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業戶自行承擔。
十七條、管理公司負責商場內的夜間巡邏、電視監控,如有需要,管理公司可提供相關影像資料;業戶存放于經營場所的商品、裝修物,由業戶自行負責管理,如發生丟失、人為損壞等案件,管理公司只承擔協助查找、偵破案件的責任,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責任。
十八條、關于促銷活動和廣告宣傳:
①管理公司負責組織、策劃、實施有關“xxx”商場整體形象的宣傳。業戶無權自行對“xxx”商場進行宣傳。
②管理公司有權對業戶經營場所內的宣傳物進行審核,管理公司有權拆除未通過審核的業戶宣傳物。
③業戶如需在“xxx”商場內對自己的商品、店鋪進行宣傳、舉辦促銷活動,須事先征得管理公司審核同意;業戶自行在“xxx”商場以外進行的宣傳活動,不能出現有損“xxx”商場形象的內容。
④“xxx”商場所有外墻、屋頂、通道梁柱、商場門內外上部、內側部、公用空間的使用權,歸管理公司所有。業戶無權在未經管理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張貼廣告或作他用。
⑤由管理公司發起舉辦的針對具體商品、具體品牌的宣傳促銷活動,以雙方協商、自愿參加為原則,如業戶自愿參加,需交納相應費用;管理公司在“xxx”商場內舉辦的宣傳促銷活動,業戶無權阻止。
⑥業戶的商品或服務在其他商場或專柜、商店、連鎖商店有折扣特賣活動時,應事先通知管理公司,并使其設置于“xxx”商場的商品享有同等的優惠處理。
十九條、業戶因以下情況所受的損害,管理公司可以免賠償之責:
①商場為維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須暫停營業。
②火災、水災、地震、風災、爆炸、戰爭或者勞工糾紛。
③入住商戶因不遵守本管理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所致損害。
④緊急停電、停水或其他非商場人員故意或過失所發生的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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