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部經費是開展各種活動的物質基礎。為加強經費管理,保證經費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經費管理制度如下:
一、支部經費來源
、黨員黨費收入。按照黨章規定,所有賞應向所在基層組織交納黨費。經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員會五次會議討論決定,黨費標準每人每不少于元,個別經濟上確有困難的黨員,經支部同意,可以減免黨費。
、支部所在單位的行政撥款。
、其他來源。包括支部創收、獲獎或他人贊助等。
二、支部經費保管
、支部經費統一由支部組織委員(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黨員)保管。
、負責經費保管的委員每應及時向黨員收繳黨費,和向所在行政單位領取撥款,并造冊登記。
、支部換屆或經費保管者調整時,應及時辦理經費的移交手續。
三、支部經費的使用
、使用支部經費,須由支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費用,可在事后報支委會審批)。
、經費使用后的報帳手續,應按財務的有關規定執行,有關單據均應有經手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支部經費的收支情況每終應向全體支部黨員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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