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獨立進行公司內部的各項審計業務,并及時報告審計結果。如發現公司存在重大異常情況,可能或已經遭受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公司董事會。
(四)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及時反饋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督察改進情況。
(五)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財務收支、經營成果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合規、真實性進行審計。
(七)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各項資金、各類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情況進行審計。
(八)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主要經營者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九)負責組織對公司各項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期及竣工審計。
(十)負責對公司及下屬各單位的各項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或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檢查。
(十一)負責委托、協調外部審計機構,并監督其審計過程,評價其工作質量。
(十二)負責對公司下屬各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總結、宣傳、交流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其他有關審計工作。
十一條公司審計部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制度、流程、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經營活動中有關的文件、合同、銀行賬戶、會計憑證、賬簿等內容;核查資金和資產;財務軟件登錄查詢和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等資料的查詢。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被調查者應保證所述內容客觀、真實、完整。
(四)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財務和
--經濟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進行匯報。
(五)對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拒不回答提問等阻撓、妨礙審計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報送、現場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對提供虛假資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誤判或審計工作無法進行的,有權通報批評,有權建議調離原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有權要求移交司法機關。
(六)對嚴格遵守法規和公司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提出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提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移交有關部門處罰。
(七)對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環節提出審計建議的權力。
(八)對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匯報的權力。
(九)根據審計需要,有申請調動公司相關部門專家及技術人員協助審計工作,或依據審計業務內容指定和督促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配合審計工作的權力。 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十二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包括:準備、實施、報告、督察檢查四個階段。
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度、月度工作計劃或公司之臨時決定,結合實際需要確定審計項目。
十四條審計項目確定以后組織成立審計小組,初步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擬定審計方案,并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公司主管領導或董事長批準,審計人員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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