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原始憑證金額有誤,必須由開出單位重開。
三十二、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及編碼;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也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并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會計差錯更正。
)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發現以前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更正。
三十三、會計電算化的機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六節登記會計帳簿
三十四、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三十五、各會計人員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月進行一次。
(一)帳證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帳方向是否相符。
(二)帳帳核對。核對不同會計帳簿之間的帳簿記錄是否相等。包括:總帳有關帳戶的余額核對,總帳與明細帳核對,總帳與日記帳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帳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帳核對等。
(三)帳實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帳帳面余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余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等。
三十六、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帳。
(一)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填制憑證并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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