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三)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從事會計電算化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十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及公司領導指派人員會同監交。
十五、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十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十七、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十八、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辦理移交,但委托人(移交人)應當承擔本制度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任。
十九、子公司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母公司財務部及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公司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十七條會計核算
四節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二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的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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