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消防安全,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有關人員必須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有關部門、崗位要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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