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安全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發生事故遲報、瞞報,其主辦單位和學校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或由審批機關予以警告。
二十四條 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定,對中小學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發生的有關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學校發生師生死亡-人或重傷、重度中毒-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傷或重度中毒-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屬學校和縣(市、區)以下學校分別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依據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除國家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明確規定外,學校發生上述安全事故,由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復結案。
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有關部門應當自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日內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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