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經授權機構確認的d級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師生使用的。
(四)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乘坐無證、無照或無準駕資格人員駕駛的車、船,或乘坐貨車、貨船、“病”車、“病”船或超員車、船的。
(五)學校無能力處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要求治理或者查處的。
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發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鄉(鎮)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發生本條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辦單位和學校主要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萬元罰款,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予以接管。
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發生師生死亡-人或者重傷、重度中毒-人安全事故,學;蚱渌嘘P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的發生,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發生重傷或重度中毒-人的事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的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教育部門舉辦的學校及其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能追究行政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學校主辦單位或公民個人處以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并由審批機關予以警告。
二十三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按隸屬關系,立即報告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農村中小學報鄉、鎮人民政府),發生火災、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傷亡事故應首先報告有關部門搶救。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重大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瞞報、拖延報告的,按本規定十九條二款處理。發生二十二條所述安全事故,學校不立即上報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分;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及時上報的,給予鄉(鎮)人民政府和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記過的行政處分。因瞞報、遲報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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