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三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三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三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ǎ保┕菊鲁桃幎ǖ臓I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ǎ矗┕具`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ǎ担┮虿豢煽沽κ录率构緹o法繼續經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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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章其他事項
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三十九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四十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四十一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姓名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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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