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2)組織實施公司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ǎ担┲贫ü镜木唧w規章;
。ǎ叮┨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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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二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ǎ保z查公司財務;
。ǎ矊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ǎ常┊攬绦卸隆⒏呒壒芾砣藛T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員;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二十五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二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會議決議。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此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購買或出售價值萬元以上的資產,應當由股東會會議作出決定,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二在召開股東大會會的二十日前前送交各股東。
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