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ǎ常┻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ǎ矗⿲徸h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ǎ担⿲徸h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ǎ福⿲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ǎ梗⿲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ǎ保埃⿲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ǎ保保┬薷墓菊鲁;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六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二十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十一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由股東會決定。
二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ǎ常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ǎ矗┲朴喒镜亩蓉攧辗桨浮Q算方案;
。ǎ担┲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ǎ叮┲朴喒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ǎ罚⿺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ǎ福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ǎ梗┨崦窘浝砣诉x,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ǎ保保┐砉竞炇鹩嘘P文件;
。ǎ保玻┰诎l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