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工作制度一章總則
一條為規范我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勞動模范在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先進模范作用,更好地激發全市人民和諧社會的積極性,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舟山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條舟山市勞動模范評選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由舟山市勞動模范評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各級黨委和政府應加強對勞動模范的評選和管理工作,有關部門、勞動模范所在單位的黨政工應重視并認真做好對勞動模范的培養、選樹、宣傳、教育、管理工作。
三條舟山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工作一般每三進行一次(遇浙江省和全國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的份一般不評選表彰市勞動模范)。如遇特殊情況,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遲評選。
在市勞動模范評選間隔期間,對做出特殊貢獻的先進人物,經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可直接授予舟山市勞動模范稱號。
二章評選組織機構
四條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由市委分管副書記擔任組長,市政府聯系工會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漁農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地稅)局、市人勞社保局、市人口計生委、市審計局、市環保局、市安全監督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市總工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市勞動模范候選人名單,研究提出全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和協調工作。
五條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全市勞動模范評選表彰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檢查有關勞動模范政策的落實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范政策的建議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勞模評選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
三章評選范圍和條件
六條市勞動模范的評選范圍:在我市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行各業各階層人員。
七條市勞動模范評選的基本條件:熱愛祖國,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模范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思想品質和職業道德,立足本職、奮發進取、開拓創新、勇于奉獻,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于改革和建設事業,工作成績突出,在全市各行各業處于領先地位,有廣泛的群眾基礎。
違反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基本國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實行一票否決。
八條勞動模范是時代精神的體現者,具有時代特色,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制定具體的評選條件。
九條市勞動模范評選名額要嚴格控制,重點向一線傾斜。每次評選的具體名額及分配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確定。
四章評選原則和程序
十條市勞動模范的評選推薦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推薦,接受群眾監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審查”的辦法進行,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并兼顧各行各業,充分體現廣泛性、先進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