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模范評選管理工作制度 二十三條各級黨政工要依法維護勞動模范的合法權益,堅決反對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范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四條勞動模范評選、獎勵、管理、活動費用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七章撤消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待遇
二十五條勞動模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撤消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先進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因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留用察看處分的;
四、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在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非法離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二十六條勞動模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終止享受勞動模范有關待遇:
一、勞動模范榮譽稱號被撤消的;
二、被黨紀、政紀撤職處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的;
四、被勞動教養的;
五、自動離職、單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適合繼續享受勞動模范待遇的。
二十七條凡撤消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和終止享受勞動模范有關待遇,須由所在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并附相關資料逐級上報評選機構批準。經批準后,撤消榮譽稱號的應收回榮譽證書、獎章,終止享受勞動模范有關待遇的從宣布次月起執行。
八章附則
二十八條各縣(區)或市產業、系統、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勞模評選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條本辦法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