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職責及工作制度五、情況通報制度
()每月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典型,分類指導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對領導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處置及時,社會穩定的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表揚;對領導不重視,推諉扯皮,把本部門、本單位的矛盾推向社會,把應該本級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造成不良影響的通報批評,直到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領導包案、掛牌督辦制度:
()對可能造成影響的和上級領導批辦、通報督辦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限期解決。
()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督導組,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聽取責任單位、責任人關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進展情況的匯報,督促指導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幫助有關單位妥善處置各種矛盾糾紛。
()對因排查處置不力、發生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的單位,以督辦卡的形式,督促該單位限期解決。
七、考核獎懲制度
中發〔XX〕號文件明確指出"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綜合治理的首要任務和當務之急,因地制宜,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加強督促檢查"。各級綜治辦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要把矛盾糾紛排查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列入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內容,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檢查和考核。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下級上報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建立檔案,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激勵制約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獎懲等緊密掛鉤。對工作得力,成績顯著的要記錄在案,形成專門報告。在報送政府主要領導的同時,送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考察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對因工作不力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堅決行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權,否決該單位當評選受獎及主要領導晉職晉級的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中央綜治委、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監察部《關于對發生影響穩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領導實行責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