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旅館業管理的暫行規定暫 行 規 定
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強旅館業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旅館業業的合法經營和旅客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此暫行規定。
二條:凡在**市范圍內經營的旅館的均按本暫行規定管理。
三條: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如在居民住宅樓內開設旅館,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小時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小時的非燃燒體樓板與住宅分隔開,安全出口必須與住宅部分隔開,獨立設置,禁止與居民用同一出入口及通道。
四條 用于經營旅館業的房屋如因增設二安全出口而改動墻體結構的,在施工前必須經房產部門安全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確認為合格后方可施工。未經房產部門檢測擅自改動墻體結構,特別是外窗改為出入口的必須恢復原狀。
五條: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在開業前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經市公安局審查并核發《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變更負責人,應當到市公安局和所轄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三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在符合經營條件的情況下重新辦理經營手續。對未經消防、房屋質檢、公安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遷移經營地址的,以無證經營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堅決予以取締。
六條:經營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旅館從業人員治安職責、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從業人員治安崗位責任制。
七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以及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存留三以備查驗,對無證件的旅客必須由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接待。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八條 旅館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柜、箱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旅館必須懸掛與證照相符的牌匾(店名),否則按工商法律、法規從重處理。對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條:旅館從業人員的治安職責:
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寄存等項制度,積極做好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罪犯和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及其他形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對由于經營業主不履行登記和情況報告職責導致在旅店內發生殺人、xx、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業主或經營人員的刑事責任,并對旅館予以查封,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