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旅館業管理的暫行規定 十條:旅館內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和放射性物品。
十一條:旅館內嚴禁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扎)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十二條:旅館內嚴禁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妨害公秩序和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十三條:嚴禁旅館業業主或從業人員沿街拉客到旅店住宿,違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的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店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店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維護旅店的治安秩序,依法懲辦危害治安和侵犯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十五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旅店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協助。
十六條:對違反五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重給予處罰。
對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無照經營和不符合“一戶一照”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予以取締。
對無照經營的,地稅部門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罰。
十七條對租借房屋無證照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公安、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將查處情況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要立即停止為其提供經營場所,對拒不按要求停止出租行為,繼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視為直接參與非法經營,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九條、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屢次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取締。
十九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業整頓。旅館負責人在旅館內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經營的旅店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外,應繳回其《特種行業治安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條 違反七條、十一條、十二條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情報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條 旅館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由消防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二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自即日起執行。
市人民政府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