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二十八條 長江干堤、萬畝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護堤地內已有的各類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須限期拆除。
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六章 經 費
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列入度財政預算。
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規定向受益區的工商企業、農場、城鎮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辦法及標準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三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結轉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七章 罰 則
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