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三)萬畝以上圩口堤防,臨水側不得少于米,背水側不得少于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少于米。
二十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間伐、更新必須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護堤地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滲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通道內栽植高桿作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墻頂平臺及通道行駛各類車輛,損壞防洪墻設施、翻越欄桿、穿越和跨越防洪墻進行黃砂運輸等活動。
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內河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方可開采;在長江河道內采砂依據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四條 長江堤防、城市圈堤、萬畝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一般堤段管理范圍外米內,砂基堤段管理范圍外米內)。在安全保護區內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礦、打井、挖塘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二十五條 在河道、涵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排污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應符合江河綜合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當地河道管理單位同意,嚴格控制占用時間,并按規定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補償費。
五章 河道清障
二十七條 下列阻水障礙,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高桿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