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工作方案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缈h(區)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刮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維修、管理和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檢查、監督和指導。
十六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須按本辦法十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要求施工。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已鋪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搶險車輛外,河道管理機構應根據路面鋪設標準對其他車輛限制通行。
十七條 城鎮建設和發棧得占用河道灘地。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四章 河道保護
十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域;長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的管理范圍。
十九條 堤防兩側必須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形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加固堤防填塘區、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按《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埋設界樁,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米,背水側不得少于米;
(二)市區的鋼筋砼防洪墻,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原土堤腳起不得少于米,從防洪墻起不得少于米;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米,背水側不得少于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