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實行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三條行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責任:
、作出書面檢查;
、取消當評選先、優、模資格;
、通報批評;
、扣發獎金;
、調整工作崗位;
、給予行政處分;
、辭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或是管轄范圍內一內投訴達五次以上并查證屬實的,對責任人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分管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以上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主動承認錯誤,并立即糾正違規違紀行為的;
、主動挽回影響或損失,并及時向服務對象檢討的;
、檢舉他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有其它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節的。
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個人度內被投訴達二次以上,并查證屬實的;
、同時犯有本暫行規定三條(一)至(五)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
、認錯態度差的;
、對檢舉人、證人及管理相對人打擊報復的;
、有其它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的。
七條 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三條行為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提出處理意見,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暫行規定作出處理;涉嫌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處理;涉嫌違反黨紀的,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