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條例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安全,加強燃氣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經營、使用及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h(市、區)建設(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消防、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安全管理工作。
四條 本市燃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一、預防為主、方便用戶和規范服務的原則。
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燃氣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對發現安全隱患、防范燃氣事故發生以及在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二章 設施管理
六條 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設計規范標準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劃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敷設地下燃氣管道應當同時敷設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和損毀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警示帶。
七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以及動用明火等作業;
(四)爆破作業;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八條 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敷設管道和從事打樁、挖掘、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經與燃氣經營企業協調一致后,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 建設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對前款規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產生爭議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解決。
九條 總重十噸以上的車輛或者大型施工機械確需通過敷設有燃氣管道的城市非機動車道的,必須事先征得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過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經燃氣經營企業驗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十條 因施工等人為原因造成燃氣管道及設施損毀的,責任人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搶修,恢復原狀。搶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十一條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依法向燃氣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搶險搶修時,可以依法拆除妨礙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和建(構)筑物。對拆除的,除違法建設的外,事后應當及時修復、補償。
搶險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搶險搶修作業。
搶修室內燃氣設施時,用戶應當無條件拆除違法遮擋包裹燃氣設施的裝飾裝修物。用戶不拆除的,搶修人員可以拆除。
十二條 違法占壓燃氣管道的建(構)筑物,當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對所運營的燃氣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保護,在重點部位設置安全監控裝置,并逐步建立燃氣設施安全監控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