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機構節能條例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三十八條 公機夠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三十九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十條 公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四十一條 公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四十二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