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機構節能條例 二十七條 公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二十八條 公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二十九條 公機構應當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三十條 公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
三十一條 公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三十二條 公機構辦公建筑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三十三條 公機構應當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三十四條 公機構的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并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范,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公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五章 監督和保障
三十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裙澞苣繕撕蛯嵤┓桨傅闹贫、落實情況;
。ǘ┠茉聪M計量、監測和統計情況;
。ㄈ┠茉聪亩~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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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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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三十六條 公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三十七條 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機關對公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ǘ┪磳嵭心茉聪M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
。ㄋ模┪窗凑找髨笏蜕弦欢饶茉聪M狀況報告的;
。ㄎ澹┏^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