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機構節能條例 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十七條 公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十八條 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十九條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優先將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列入政府采購名錄。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二十條 公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公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
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十二條 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三條 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ㄒ唬┎殚喗ㄖ锟⒐を炇召Y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ǘ┖藢﹄、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ㄋ模z查前一次能源審計合理使用能源建議的落實情況;
。ㄎ澹┎檎掖嬖诠澞軡摿Φ挠媚墉h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彶槎裙澞苡媱、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ㄆ撸⿲彶槟茉从嬃科骶叩倪\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四章 節能措施
二十四條 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
二十五條 公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二十六條 公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