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二十七條自XX月日起,企業購置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一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注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金稅卡,稅控ic卡和讀卡器;通用設備包括用于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計算機和打印機.
二十八條自XX月日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價格執行標準如下:
(一)企業稅控金稅卡零售價格為元,稅控ic卡為元,小讀卡器定為元.此價格為最終到戶安裝價格.
(二)各技術維護單位對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日常技術維護的價格標準為每每戶元,安裝使用當按實際技術維護月數計收.并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的浮動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的銷售和售后服務要進行嚴格監督,但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稅控系統相關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對為納稅人提供的有關稅控系統的技術維護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和省內服務網絡應由航天金穗高技術有限公司負責建立和管理(西藏除外).
六章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操作管理辦法
二十九條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應用的組織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是:
、負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推行計劃的編制工作。
、負責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認證工作.
、負責稅務、企業用金稅卡和ic卡在防偽稅控發行子系統的發行管理工作。
、負責對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的業務管理工作。
、負責對同級技術服務單位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明令要求上防偽稅控系統的企業,必須應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十一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由系統研制單位商省局流轉稅管理部門確定。省級服務單位商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組建市(地)縣級服務單位。各級服務單位必須接受同級國家稅務局監督,并對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各級技術服務單位有義務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情況。
三十二條 省級技術服務單位負責全省的技術服務工作。各級服務單位要在省級服務單位統一領導下按照統一的服務標準開展工作,保證服務工作安全、及時、有效。
三十三條 防偽稅控系統實行計劃管理。市、縣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推行工作要求,在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企業名單,編制當的推行計劃報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匯總后報到省局流轉稅管理處,省局流轉稅管理處據此編制全省推行計劃。
三十四條 企業上防偽稅控系統。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接申請書五日內核定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然后報市(地)國稅局流轉稅管理處(科)、市(地)流轉稅管理處(科)按照省局計劃安排確定上防偽稅控企業名單并下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使用通知書》,通知書一式四聯,一聯市(地)流轉稅管理部門留存、二聯下達給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三聯下達給申請企業、四聯給市(地)級技術服務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