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ㄋ模┧穆摓橛涃~聯,銷貨方作銷售的記賬憑證。
十條 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和自營進口貨物外,購進應稅項目有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窗匆幎ㄈ〉脤S冒l票。
(二)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本規定七條(一)至(九)項和(十一)項的要求。
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規定十條所稱未按規定取得專發票:
。ㄒ唬┪磸匿N售方取得專用發票。
。ǘ┲蝗〉糜涃~聯或只取得抵扣聯。
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ㄒ唬┪窗凑斩悇諜C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ㄋ模┒惪畹挚勐撐窗炊悇諜C關的要求裝訂成冊。
。ㄎ澹┪唇浂悇諜C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G失專用發票。
(七)損(撕)毀專用發票。
。ò耍┪磮绦袊叶悇湛偩只蚱渲睂俜志痔岢龅钠渌嘘P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
十三條 有本規定六條所列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十四條 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
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
(一)有專業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
(二)具備通過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和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的能力。
(三)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七條 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申請報告及以下資料:
(一)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