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十四條一款、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八條本辦法自月日起施行,建設部月日發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