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治理方針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承擔。
十二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移動、涂改、封閉無障礙設施和標志,或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占壓盲道停放。
十三條(臨時占用的審批)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確需占用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批準同意。
因實施市政公用設施及綠化改造等管線井及樹穴占用城市道路無障礙設施的,應按城市管理部門審批方案,對無障礙設施進行同步遷改。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十四條(對不符合標準建設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七條、八條、九條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建造無障礙設施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十五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七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