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 十一條黨支部在機關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黨支部必須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堅持每季度思想動態分析制度、向機關黨委報告工作制度、黨員向組織匯報工作制度、入黨積極分子及預備黨員的培養考察報告制度等。黨支部的各項活動和會議均應按要求記錄在市直機關黨工委下發的《黨支部工作手冊》中。
十二條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對本支部的工作負責。支部書記要與各處室負責人密切配合,推動“一崗雙責”責任制的落實。支部委員要根據各自分工,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堅決執行支部大會和支委會的決議。
三章 責任考核
十三條 機關黨委負責對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終進行工作總結。
十四條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考核要與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終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己私Y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處分、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十五條校委成員、機關黨委委員、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執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黨員的監督和評議。
十六條 機關黨委作為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四章 責任追究
十七條 違反二章《責任內容》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一)黨員領導干部責任心不強,履行責任制不積極,致使本部門隊伍建設中發生重大問題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黨紀處分;
(二)黨員領導干部對本部門黨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知情不報或隱瞞、敷衍,視情況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以黨紀處分;
(三)職能部門人員在監督、檢查責任制落實情況中,有重大失誤和錯誤導向的,給予批評教育和組織處理;
(四)黨支部有黨員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受到黨紀處分的,終不得參加先進黨組織的評比,責任人不得參加各類先進的評比。
十八條 實施黨建工作責任制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責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確保責任制的圓滿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