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條 公司依據國家政府有關社會保障規定,為臨聘非離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大社會保險。公司臨聘的非離退休人員應依法繳納上述各類保險費,并積極配合辦理有關就業登記和保險手續,以確保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十四條 臨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不能在崗的,不享受合同中公司應支付的勞務費、各種津補貼,公司只能按成都市公布的最低生活費保障標準發給其不超過三個月的生活費。
十五條 臨聘非離退休人員醫療、工傷等一切保險待遇按國家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五部分 臨聘人員職責要求
十六條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十七條 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規程、規范。
十八條 盡忠職守,服從公司和工程項目組織的指揮和管理,以高度事業心和責任感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維護公司的利益。
十九條 遵守公司和工程現場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保守公司機密。
二十條 在合同期間不能從事二職業。
六部分 臨聘人員的考核
二十一條 對臨聘人員的考核分為試用期考核、季度考核和合同期滿考核(《考核表》見附表五)。
二十二條 試用期考核。臨聘人員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考核,并由用人部門和臨聘人員填寫《考核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以決定是否正式聘用。
二十三條 季度考核。用人部門應按季對臨聘人員(含試用和正式聘用)考核,考核內容應包括其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工作作風、勞動紀律和健康狀況等,以此作為臨聘人員月勞務費、各項津補貼發放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考核。臨聘人員合同到期,用人部門應對其全面考核,并形成書面意見報公司辦公室,以此作為續聘的依據。
七部分 勞務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二十五條 在勞務合同有效期內,經公司和臨聘人員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者解除勞務合同。
二十六條 臨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泄漏公司商業秘密,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在合同期間從事二職業的;
、以隱瞞、欺騙等方式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務合同自行解除。
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臨聘人員:
、臨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負傷醫療期三個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經考核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勞務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務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二十八條 臨聘人員若提出解除勞務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勞務合同自行終止:
、勞務合同期滿或公司和臨聘人員約定的勞務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合同即行終止;
、臨聘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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