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條 縣級河務局召開會商會議后,對會商結果存在較大爭議認為仍有召開會商會議必要的,縣級河務局水政部門可向市級河務局水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啟動市級河務局重大疑難案件會商程序。
十七條 縣級水政主管局長、水政部門負責人、案件承辦人應當參加市級河務局的會商會議。市級河務局啟動會商會議的程序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十八條 案件承辦人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事實,致使做出錯誤會商意見,導致行政相對人索賠的,案件承辦人應當承擔責任。
十九條 案件承辦人不采納會商會議處理意見,導致行政相對人索賠的,案件承辦人應當承擔責任。
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達州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7:0:12廣安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14宜賓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3南充養犬管理條例最新
時間:2024-02-26 0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