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農村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h監察、財政、民政、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實施財務審計和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十一章 罰則
二十二條 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十二章 附 則
二十三條 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可根據農村醫療救助工作運行情況,適時提出對本暫行管理辦法的修改、補充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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