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則
一條 為了鼓勵社會捐助,規范捐助和受贈行為,保護捐助人、受贈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受贈人捐助款物,用于解決城鄉災區和貧困地區群眾吃、穿、住、醫等其他生活困難適用本辦法。
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助受贈人包括
(一)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二) 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條 社會捐助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攤派和變相攤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捐助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二章 組織管理、機構和職能
五條 社會捐助活動由民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以任何名義開展捐助活動。捐助活動經民政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六條 民政部門是管理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能部門,民政部門負責全縣社會捐助活動的管理工作,同時按照自治區制定的有關對口支援方案,實施跨市、縣(區)對口支援;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民政部門可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集中捐助活動,但不得跨轄區開展。
七條 民政部門設立社會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指導、協調全縣的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運輸等工作和捐款的驗點、接收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則,設立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工作點,負責捐助款物的驗收、清點、登記、整理、打包,并負責運送到社會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捐助款物,以組織名義送所在地的社會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會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點)要向社會公布其名稱、詳細地址、熱線電話、銀行帳號等,以方便群眾捐助。
三章 捐助和接收捐助
八條 社會捐助活動分經常性社會捐助和臨時性集中捐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門的領導下進行。
九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受贈人捐助其有權支配的合法財產。
十條 受贈人接收捐助款物時,要當面驗點現金,驗收物資,并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區統一印制的社會捐助接收專用票據。
十一條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當場兌現的,受贈人要與捐助人簽訂載明捐助款物種類,質量、數量和兌現時間等內容的捐助協議,并辦理法律公證手續。
十二條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藥品和生物化學制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部門和醫藥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十三條 捐助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于捐助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復,并及時采納捐助人對捐贈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見。
四章 境外社會捐助
十四條 民政部門負責接受境外對地方政府的社會捐助。受民政部門委托的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條 未經報請上級民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境外通報災情和呼吁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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