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的外匯捐款要全部結售給指定的外匯銀行。
十七條 境外捐助物資的檢驗、檢疫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八條 對免稅進口的捐助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五章 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十九條 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決災區和貧困地區群眾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及其他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險、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和貧困群眾房屋的重建或修繕。
(四)捐助人指定的與救助直接相關的用途。
(五)其它直接用于社會捐助活動方面的必要開支。
二十條 受贈人要對捐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對捐助物資建立賬、表、卡進行分類登記管理。
二十一條 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捐助情況應當報民政部門, 由民政部門負責統計匯總,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二條 在大災之,全區性集中捐助活動,民政部門應當將接受的捐助款逐級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資清單逐級上報。
民政部門因本轄區發生大災組織開展的捐助活動,所接受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門負責分配、調撥,并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對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應當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捐助款物過于集中的地方的,經捐助人同意, 民政部門可予以調劑分配。
二十三條 發放捐助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登記造冊、公開發放等程序,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制度健全,并向社會公示。
(一) 公示內容。民政部門要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況。具體內容包括接收捐助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捐贈物資折款數量;捐贈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數量以及受益人 (次)數量。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須公布受贈戶的名單、基本情況及其所得款物數量。公布捐贈人名單應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二) 公示方式。 民政部門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以及網絡向社會公布, 鄉 (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須在政務公開欄、村 (居)務公開欄張榜公布。
(三) 公示時間。 民政部門每至少集中公示兩次,月底以前公示上度全情況,月底以前公示上半情況。期間,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每次發放捐助款物都要進行公示。
(四) 公示工作的監督檢查。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示的督促檢查,切實將公示制度落到實處。所公示的內容,應同時報審計和上級民政部門備案。認真做好捐贈人和有關方面對捐助款物發放使用情況詢問的答復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四條 對災區、貧困地區不適用,不宜運輸的價值萬元以上捐助物品,經自治區民政廳和有關部門評估后,由民政部門進行變賣。變賣所得款用于解決災區、貧困地區群眾生活困難,不得挪作他用。
六章 優惠措施
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要為社會捐助工作站(點)提供必要的辦公地點和必需的工作設備,解決工作經費。
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調撥的捐助物資、運輸、倉儲等費用由地方財政負擔;從縣外接受的捐助物資在縣內運輸等費用由受援地財政負擔;屬縣內對口捐助的運輸費用由捐助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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