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協調會議對排查調處工作做得好的進行表揚。對工作不到位的進行黃牌警告并限期整改。
(三) 認真研究調處急、大、難矛盾糾紛的措施,通過協調會議落實責任,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調處時間,督促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六、民間糾紛調處移送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處理、防止激化”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搞好分級管理,歸口調處。
(二)民間糾紛調處按照“小事不出單位、大事不出街道辦事處和就地化解矛盾”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的調解責任制,即:糾紛發生后,當事人一律先到基層組織(單位)進行調解。
(三)調解組織經兩次以上調解仍未成功,確實難以解決的,攜帶兩次以上調解材料,將調解情況移送街道辦事處綜治工作中心調解。
(四) 綜治工作中心接到基層移送的糾紛,應認真審查,并召集轄區內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及有關部門著手調處,經再三調處不成功的,移交市調解處辦調解或直接引導其進入訴訟程序。
(五)市調處辦近糾紛的性質責成相關部門或組織相關部門集中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應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六) 各級調處組織建立移送等相關程序和制度,做到手續齊備,檔案資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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