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建立企業形象,提高員工榮譽感,并顯示本公司同仁身份,故全員應配掛名牌。
二條 名牌一律掛在上衣上三個扣子間,不得掛于腰際或以其外衣遮蓋,違者以未配名牌處理。
三條 上班時間,員工應于辦公場所及門市部配掛名牌。
四條 新進人員于試用期間仍應掛公司名牌,但可不刻名字,期滿后由管理部訂制;離職時應繳回,否則折價賠償元;任職未滿個月離職時應扣工本費元。
五條 名牌有遺失或損壞,應通知管理部補發,每枚扣繳工本費元;如為故意損壞,并記小過一次。因公損壞時應報請單位主管簽證后,交管理部補發。
六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解雇或移交法辦:
(一)利用名牌在外作不正當的事情者。
(二)將名牌借給非本公司同仁,而在外破壞本公司名譽或肇事者。
七條 各單位主管應督促所屬員工掛名牌,并由管理部負責追蹤考核工作,未掛者每月一次警告,二次起每次罰款元,三次(不含)以上者,除罰款外,每次記申誡一次,主管并連帶處分。門市部人員統由門市經理負責督導。
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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