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文明號”管理辦法八條“青文明號”的評選采取逐級申報的方式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初,新申報單位由基層團組織申報“局級青文明號創建單位”,局團委將根據上報的材料和行業分布情況,確定“青文明號創建單位”,發放牌匾。創建單位應在工作場所或場地醒目位置懸掛創建牌匾,公示爭創局級“青文明號”的目標、措施、承諾內容以及標語或旗幟。每底,“青文明號創建單位”自發申報“青文明號”的評選,經黨組織考核推薦,二級單位團委審核后上報到局團委組織青工部,局團委進行檢查驗收,評出真正符合標準,在本行業、本系統有導向和示范作用的青集體作為局級“青文明號”。
對于青集體創建的工程,可根據工程周期適時申報。
四章獎勵方式
九條局團委每底對局級“青文明號”單位進行通報表彰,并授予牌匾。省部級以上青文明號從局級青文明號中擇優推薦。
十條各級團組織要根據本單位實際,爭取黨政領導支持,落實激勵政策,對“青文明號”集體和個人進行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十一條各單位要把“青文明號”集體的負責人作為青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點培養,提供學習深造和鍛煉機會。
五章管理考核
十二條實行“青文明號”度復核制度,已獲得局級“青文明號”稱號的集體每初都要通過二級團委向局團委重新申報復核。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青文明號”稱號。
十三條局級“青文明號”實行總量控制,每度油田創建“青文明號”活動辦公室將以各行業、各單位職工總數、青工總數、基層組織數、創建單位數、現有局級“青文明號”數為依據,核定各行業、各單位當度新申報局級“青文明號”的數量。
十四條局級“青文明號”不搞終身制,實行度考核,以組織檢查與互檢為主要依據。對外闖市場單位,將合作方的評價或驗收意見作為監督考核的主要依據;對窗口服務行業,將用戶、群眾的反饋意見作為監督考核的主要依據。符合標準的繼續掛牌,否則予以撤消。
六章終止程序
十五條局級“青文明號”由于自然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六條(一)項條件的,自動失去局級“青文明號”資格。
十六條 經檢查或被舉報發現“青文明號”集體不符合六條(二)到(七)項條件的,油田創建“青文明號”活動辦公室將發布公告,限期一個月整改,到期不達標者撤消其榮譽稱號。
十七條 凡局級“青文明號”集體發生以下情況者,將被撤消榮譽稱號:
(一)本集體中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
(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三)被~曝光,群眾反映強烈,經檢查情況屬實的。
十八條撤消“青文明號”牌匾,要經“青文明號
”集體所在單位與局團委同實施。撤消的牌匾,由局團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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