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
一、持證上崗人員類別:
、煤礦主要負責人:煤礦正副礦長、正副總工程師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部長(含副職)、科長(含副職)、安全監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區隊長(含副職)等;
、特種作業人員:
()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礦山井下電鉗工;
()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登高架設作業。含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礦業通風作業。含主扇風機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風安全監測工,測風測塵工;
()礦山排水作業。含礦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礦壩作業工;
()礦山安全檢查作業。含安全檢查工,瓦斯檢驗工,電氣設備防爆檢查工;
()礦山提升運輸作業。含主提升機操作工,(上、下山)絞車操作工,固定膠帶輸送機操作工,信號工,把勾工;
()采掘作業。含采煤機司機,掘進機司機,耙巖機司機,鑿巖機司機;
()礦山救護作業;
()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經國家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普通工種:
()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飯工、支架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掘進工:含打眼工、迎頭工、推車工、送飯工、下料工、錨噴工、支護工、巷道維修工、釘道工;
()通風安全工:含風筒工、管子工、風袋工、密閉工、通風工;
()大巷軌道工:含軌道維修工、釘道工;
()電機車跟車工:含電機車跟車信號工、人行車信號工、掛鉤工;
()電瓶車司機:含電瓶車跟車信號工、掛鉤工、充電工;
()小電絞操作工:含掛鉤工、信號工翻滾籠司機、放樓工、連續牽引裝置(梭車、助行器等)操作工;
()輸送機司機:含刮板運輸機司機、采區運輸機司機;
()水槍工、槍后工、架空乘人裝置(猴車)操作工、驗收員、機電安裝工、井下鉆探工、煤質采樣工、乳化液泵站工、礦燈工、上倉司機(選矸系統司機)、揀矸工、安全生產系統監控工;
()班組長:采煤班組長、掘進班組長、機電班組長、運輸班組長;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需參加全員安全培訓。
、其他從事安全工作的相關人員: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二、安全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
、對調整工種崗位、離崗一以上重新上崗,應當進行專門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每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每由發證單位主管部門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工種(含)以上的,可進行一次復審。證書復審前應參加復訓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