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證書復審包括違法違章記錄,負主要責任事故記錄,參加復訓記錄等。復審時間至復審到期前個月內進行,不按規定辦理復審的,按無效證件處理。復審不合格的,須重新參加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個月內必須重新培訓,領取新證書。
、證書持有人一崗一證,因崗位變動,應取得相應崗位的證書。根據工作需要,一本證書可登記一個主工種,—個兼職工種,但必須經過相應工種的安全培訓。
三、處罰規定:
、未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一律不準上崗,凡無證上崗的,屬嚴重“三違”行為,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對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元,并責令立即參加安全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準持證上崗;外聯人員無證上崗的,一律予以辭退,并罰款元。
、凡已取得“安全資格證書”,但未持證上崗的人員,給予~元的罰款。
、凡因無證上崗或未持證上崗人員被上級有關部門查出而對我礦的處罰,一律由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并對其單位黨政主管各罰款元/人次。
四、財資部負責培訓計劃的編制,安排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復訓及證書的按期復審;礦安監部負責檢查考核。
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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