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關于加強工礦物資防盜管理的補充規定一、保衛科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加大各類案件的偵破力度,從嚴、從快、從重打擊各類盜竊行為,有效控制盜竊案件的發生。對一般盜竊案件,必須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偵破,否則:
(一)對在一個月以內沒有偵破的,罰保衛科元,對科長、副科長再各罰元;
(二)兩個月以內仍沒有偵破的,按盜竊物資損失額的%對保衛科進行罰款,并對科長、副科長各罰元;
(三)若提前發現或案發后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偵破,并挽回損失的,礦將按規定給予一定的嘉獎。
二、各單位應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誰直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落實工礦物資管理責任。哪個單位丟失物品,哪個單位負責全額賠償,同時:
(一)對丟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領導分別給予元、元、元的罰款,并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至采掘單位;
(二)若為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的,一經查實,對責任人一律解除合同、開除礦籍;
(三)對丟失物品而不向保衛部門報案的,一經查出,除加倍處罰外,對單位主管領導另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三、各單位需下井的材料、設備等,在下井前由單位自主安排相關人員跟蹤監督下井,中途丟失由監督人負責;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產單位前,由運搬工區負責;單位回收上井的物資上井后,由回收單位安排人員監督移交入庫。以上凡發生丟失的,由責任單位全額賠償,并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四、運搬工區應加強上井車輛的檢查,對矸石車中裝(混)有工礦物資(無主)的,要找地方暫存,并分類碼放,集中移交。
(一)對暫存的廢舊物資要有專人保管,防止失盜。若因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物資丟失的,罰運搬工區-元。
(二)若把裝(混)有工礦物資、煤炭的車輛直接送到排矸系統,并傾倒矸石山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XX元,罰責任人-元,罰單位主管領導及當班班長各-元。
(三)對井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水炭、劣煤、雜物等,應盡可能在井下進行分揀;在井下無法分揀的,車輛上井后,要分別移交給相應的單位和責任人處理,并如實簽認交接單。否則,若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每發現一次罰運搬工區元。
五、各單位回收上井的廢舊物資,由單位負責移交給供管科(站)廢舊庫,不按時移交或不移交造成物資丟失的,每發現一次,將按丟失物資殘值的%處罰責任單位,并對單位主管領導各罰款-元。
六、洗煤廠是手選矸石、洗矸產品和大矸石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對出礦放行的矸石產品負完全責任。單位要嚴格執行矸石產品出礦檢驗制度,并指定專人對矸石排放期間的含炭量進行抽樣檢驗,確認無問題后由檢驗員開具出門證,礦門崗憑出門證放行出礦。若發現含炭率超過規定要求,每查到一次罰單位元,單位黨政主管領導各罰款元,對責任人罰款-元,并視情節輕重另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七、保衛科要加強入礦運輸車輛的管理及出礦檢查,運煤和運矸的車輛必須分開,嚴禁混用;清運洗煤廠矸石的車輛應相對固定,車號應在保衛科備案,并嚴格遵守礦相關規定。若因車輛管理混亂造成煤炭流失,每發現一次罰保衛科元。
八、調度室、保衛科、洗煤三廠等要充分發揮視頻監控作用,對監控區域及崗位人員的工作行為進行控制,預防煤炭、工礦物資的流失。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某某煤礦。本規定中未涉及事項仍按礦原相關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