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領導班子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的,黨委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黨委會議作出的決策,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委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委成員審核簽發。
四、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決策程序的;
()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決策時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不如實向黨委會介紹情況的;
()未按上級黨委織要求重新議事的;
()集體決策出現偏差和失誤的;
()違反保密紀律的。
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在黨委會上進行檢查,接受批評;情節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誡免談話;情節嚴重給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按規定上報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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