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責任追究制度 九條審核人、批準人應發現而沒發現、應糾正而沒糾正問題,追究審核人、批準人責任,同時追究承辦人責任。
十條領導者不負責、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錯誤決定,追究領導責任。
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非主觀因素經濟損失在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
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
、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經濟損失在XX元以上且無法補救的;
四章追究的種類
十三條種類
、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通報批評;
、留用察看;
、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開除;
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進行。造成經濟損失在以上的,主要責任人視情節和態度承擔損失總額的%--%,并承擔法律責任,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按損失總額的%給予經濟處罰;損失在元以下的,主要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人或連帶或領導責任的,按損失總額的%給予經濟處罰。
十四條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條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十六條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
五章追究程序
十七條責任追究可由人力資源部、紀委(監察室)提出,人力資源部、紀檢(監察室)調查核實。也可根據舉報調查后提出。處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落實。處理意見報批前應向處理對象核實。
十八條處理意見根據被追究者職務、事件性質、損失程度、影響大小等因素,報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
十九條被追究人對處理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意見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
六章附則
二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二十一條非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在本辦法制定后,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