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關于處理違紀學生的暫行辦法學校關于處理違紀學生的暫行辦法
關于處理違紀學生的暫行辦法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后果者。
、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一學期曠課三天者。
、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一學期曠課一周內者。
、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哄者。
、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不聽門衛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后擅自外出學校者。
、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處分。
、在校內打架,后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周以上者。
、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元以內者。
、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違反規定走進“三廳”者(含電子游戲廳)。
、在校內吸煙、喝酒、打麻將或其它賭博行為者。
、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未經學校許可,在校.cn外住宿,并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元以上者。
、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煽動罷課、聚眾鬧事者。
、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警告、記過處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見,由教導處上報主管領導批準;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行政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布,并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激。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主管領導批準(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 ,